刊登日期: | 2024/4/30 |
發文日期: | 2024/4/1 |
發文文號: | 府文資字第1130004128B號 |
主旨: | 公告登錄「虎頭山日露戰役記念碑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 |
發文機關: | 苗栗縣政府 |
依據: |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、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。 |
公告事項: | 一、名稱:虎頭山日露戰役記念碑。 二、種類:碑碣。 三、位置或地址:苗栗縣通霄鎮虎頭山公園内。 四、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: (一)本體及面積:記念碑及其基座爲本體範圍,面積7.07平方公尺。 (二)定著地號及面積:苗栗縣通霄鎮通東段2地號等1筆地號,面積 44,196.23平方公尺。 五、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 (一)記念碑位於通霄鎮虎頭山頂,原為紀念1904 (明治37)年日俄戰爭時 期,此地曾建海軍望樓及無線送信所,作為監視俄國艦隊通過臺灣海峽 及通信聯絡之用。其後俄國艦隊雖未行經此路線,但其立碑之砲艦及船 錨造型設計,彰顯日俄戰爭事件與通霄地區之歷史事件見證。 (二)原記念碑預定於1930 (昭和5)年5月27日海軍紀念日竣工落成,後延 至1937(昭和12)年與通霄神社一併舉行鎮座祭及揭幕儀式。彰顯記念 碑設立於虎頭山頂除見證日俄戰爭之影響外,亦形成通霄鎮虎頭山地域 風貌之重要特色。 (三)符合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」第2條第1項第1、3 款基準。 六、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 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、 第58條規定,自本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 分機關(苗栗縣政府,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)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 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,地址: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提起訴願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