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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虎頭山日露戰役記念碑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

刊登日期:2024/4/30
發文日期:2024/4/1
發文文號:府文資字第1130004128B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虎頭山日露戰役記念碑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、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。
公告事項:一、名稱:虎頭山日露戰役記念碑。
二、種類:碑碣。
三、位置或地址:苗栗縣通霄鎮虎頭山公園内。
四、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:
(一)本體及面積:記念碑及其基座爲本體範圍,面積7.07平方公尺。
(二)定著地號及面積:苗栗縣通霄鎮通東段2地號等1筆地號,面積
44,196.23平方公尺。
五、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(一)記念碑位於通霄鎮虎頭山頂,原為紀念1904 (明治37)年日俄戰爭時
期,此地曾建海軍望樓及無線送信所,作為監視俄國艦隊通過臺灣海峽
及通信聯絡之用。其後俄國艦隊雖未行經此路線,但其立碑之砲艦及船
錨造型設計,彰顯日俄戰爭事件與通霄地區之歷史事件見證。
(二)原記念碑預定於1930 (昭和5)年5月27日海軍紀念日竣工落成,後延
至1937(昭和12)年與通霄神社一併舉行鎮座祭及揭幕儀式。彰顯記念
碑設立於虎頭山頂除見證日俄戰爭之影響外,亦形成通霄鎮虎頭山地域
風貌之重要特色。
(三)符合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」第2條第1項第1、3
款基準。
六、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
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、
第58條規定,自本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
分機關(苗栗縣政府,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)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
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,地址: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提起訴願。

版權所有 © 苗栗縣政府|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(第一辦公大樓)、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(第二辦公大樓)
電話:1999(限苗栗縣內撥打), 037-322150(外縣市)
服務時間:上午8:00~12:00、13:00~17:00(彈性上班時間:上午8:00~8:30)